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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勳合夥律師】如何降低企業營運風險–善用FTO(Freedom to Operate)
2021-12-07

| 萬國法律事務所 洪志勳合夥律師  |

 

企業設立初期,為強化自身核心技術能力或產品競爭能力,企業研發部門會著力於技術或產品開發,一般先會藉由專利檢索及分析,界定現行或潛在競爭者,進而分析競爭者專利布局以挖掘可深耕之技術/產品專利範疇。當企業渡過設立初期以邁入成長階段時,企業技術/產品獲利快速增加,甚至開始將營業觸角擴增至外國主流市場,或擬藉由在本國或他國辦理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以募集資金擴大企業應運版圖時,倘半路殺出一第三人持其專利,聲稱企業現行使用之技術/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並請求企業停止使用該技術/產品,甚而請求鉅額損害賠償,屆時,企業面臨冗長的專利侵權審理訴訟,在無法確認訴訟勝敗之情況下,企業擴大營運版圖或IPO計畫,恐將面臨嘎然而止之虞。

 

對此,為避免上面的企業營運風險,實務可藉由「自由實施檢索分析報告(Freedom to Operate,FTO)」以評估及掌控侵權風險。企業進行FTO之時機,主要係在企業技術/產品進入市場前(/後),藉由比對企業現行技術/產品與主要競爭者間之技術特徵及差異,以特定FTO檢索分析之技術關鍵字,並持該關鍵字進行專利檢索分析,進而比對相關專利以進行專利侵權評估,最後由專家提供法律(/非法律)之侵權評估意見,期能藉此讓企業掌握其技術/產品進入市場時遭第三人訴追風險,以提前採行因應措施(如專利迴避、或提前向該第三人商議專利授權或收購)。FTO因需耗費相當人力及物力成本,企業恐難持續性執行FTO,惟若能維持一定頻率的FTO分析及追蹤,當企業所掌握之FTO資料越亦充分,企業在技術/產品開發及訴訟風險評估之精準度,亦會隨之增加,故基於避免後續無謂訴訟之煩,企業應可規劃投入一定資源執行F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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