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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擬訂臨床試驗獎勵
2012-12-26

[工商時報 記者 薛孟杰]  2012/12/26

院院會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明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委託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提升製藥工業水準。

現行藥事法規定,為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供獎勵。

為提升國內製藥工業水準,立院三讀修正藥事法,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訓臨床試驗人才,對於新興藥物科技的研發,也納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獎勵的範圍內。

衛生署長邱文達在立院答詢時曾表示,衛生署已經有完整規劃,一旦法案三讀,總統明令公佈實施後,衛署將擬定藥物臨床試驗的獎勵或補助措施,提升台灣的藥品工業水準。

此外,立院同時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增訂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修法並增訂免責規定,民眾若以AED緊急救治病患,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或刑事責任。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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