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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新創公司創新板掛牌條件 ─ 3類上市條件,以市值為核心
2021-03-25

由於創新公司有別於傳統製造業,通常帳上無大量固定資產,資本額亦不大,現金流量不確定性高,營運甚至可能尚處於虧損。若套用目前資本市場門檻,可能阻礙此類公司無法進入市場。為使創新公司在未獲利時得以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而穩定之股權資金,創新板接軌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實務,採行以市值為核心之上市條件,取消現有對公司上市之獲利要求。

取消公司上市獲利要求規定

創新板上市條件訂有3類。第1類公司市值不低於16億台幣,且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5億台幣,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因此鎖定發行公司具有營運基礎及已有營收,商業模式亦獲得法人機構認同,願意給予相當估值的公司;這類公司亟須進入資本市場募資,快速增長客群與量體。

第2類僅限於生醫類公司適用。發行公司市值不低於30億台幣,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屬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1期臨床試驗。「核心產品」是指該公司在申請上市時,主要投入從事生技產品研發、應用及可作商業化發展之生物科技產品。

第3類公司市值不低於40億台幣;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這是鎖定營運前期須大量且持續投入資本,以期達到經濟規模,並且僅有些許甚或仍無營收的公司。

創新公司著眼於市場佔有率及技術精進,或將犧牲其短期的營收規模及獲利能力,故創新板著眼於公司的創新條件,來判斷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發行公司市值是由專業投資機構對其商業模式及未來發展性計算市場估值;等到發行公司在創新板上市後,其股份有公開揭示價格,利於再融資、併購、策略合作等發展,同時提供原始股東出場的管道。

創新板重點整理
項目 內容
掛牌公司特性 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 (ex: 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
設立年限 設立年限必須滿2年
公司註冊地 本國及外國公司皆可申請上市
發行總額/股數 申請上市時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
上市條件
  1. 市值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最近1年營收新台幣不低於1.5億元,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以上之營運資金。
  2. 產業類別係屬生技公司,市值不低於新台幣30億元,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以上之營運資金達125%。屬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3. 市值不低於新台幣40億元,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以上之營運資金達125%。
上市前輔導 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屆滿6個月,始得申請上市,但上市輔導及登錄興櫃期間得合併計算。
交易制度 同現行規定

 

【自由時報  記者陳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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